提到Outlet Centre,如果只把它转述成“制造商自己开的折扣店集合”,会遗漏ICSC亚太购物中心分类表列出的另一类经营主体。该文件第7页的定义同时写到制造商与零售商的outlet stores,销售打折的品牌商品;它并没有把主体限于制造商。[1]

这里需要把经营者与商品描述分开看。制造商、零售商是原表并列出现的主体,品牌商品及折扣销售是同一栏中的经营描述。仅看到某商场有一家品牌打折店,还不足以说明整座商场已经满足该类定义,更不能从类别名称判断商品来源、真伪或折扣力度。

表格另有面积条件:Outlet Centre需将80%的非餐饮楼面面积或NLA用于outlet租户。这个80%所修饰的对象不能丢掉;将它改成“80%的店铺数量”或“80%的全部建筑面积”,就换了统计口径。本文已视觉核对第7页的列与行,确认这一条件属于Outlet Centre栏。

第3页将分类计量面积说明为Retail Net Leasable Area,简称Retail NLA,并与建筑总面积区别讨论。因此,比较两份商业项目资料时,应先说明使用了哪一种面积,而不只比一个百分比。本文没有取得任何商场的面积清单,也没有为实际项目计算是否符合80%。

适用范围同样属于定义的一部分。文件前言说明,这套亚太国际框架有助于跨境比较,但不取代已有的国家定义。采用它作行业资料分类,与某地行政、规划或商业认定,是不同用途;本文不将这份文件当成所有地区必须统一采用的法律规则。

本次于2026年10月10日读取原PDF并视觉检查第2、3、7页,未确认首次发布日期,不把访问日写成文件新发布日。整理Outlet Centre资料时,将经营主体、折扣商品描述和原面积条件一起保留,才能说明所引用的是哪一种分类,而不是仅凭名称作项目认定。

信息来源

本文基于上述公开资料整理,未使用来源页面的图片、视频或嵌入媒体。